【案情简介】自2020年3月份开始,张某、肖某、袁某、等约90余名农民工在广东某建设公司的招募下参与了广东某局责任公司承建的在增城区永和北部某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劳务工作。工程完工后,广东某建设公司以张某、肖某、袁某等农民工所做的工程质量不过关,为保障公司的利益需求为由,要求这些工人的班组负责人补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班组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但是班组负责人不同意补签合同,广东某建设公司遂暂扣剩下劳务费进度款,致55名农民工的工资一直未支付,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调解过程】2020年6月23日,张某、肖某、袁某、张某猛等人及广东某建设公司、广东某局责任公司等相关人员陆续来到永宁司法所调解室。

调解正式开始,现场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调解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对调解室的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调解活动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或向上级机关投诉,不得当场与调解员发生争吵。

调解员告知调解纪律后先对张某、肖某、袁某、张某猛等人了解基本的情况。得知从2020年3月份开始,张某等人在广东某建设公司的永和北部某项目工地进行挖坑、埋管、运泥、复填土的工作,工程完工后,广东某建设公司以张某等工人所做的工程质量不过关为由,说是为保障公司的利益需求,要求这些工人的班组负责人补签合同,但班组负责人认为合同里面的条款不合理,而且班组进场时公司也未提出签合同,这时候提出补签合同认为不合理,所以拒绝补签合同,拒绝补签合同后,广东某建设公司就暂扣剩下工人工资一直未支付。之后我们在所有工人授权委托下与鹏裕建设公司协商,协商未果下才来到司法所求助,希望在相关部门协调下帮助工人们拿到工资。在听过张某、肖某、袁某、张某猛等人陈述后,调解员再对广东某建设公司、广东某局责任公司等相关人员了解详细情况。广东某建设公司表示张某等工人所做的工程质量不过关,频频出现质量问题,所以才要求班组负责人补签合同,签合同也是正常的公司运作,不会涉及到故意为难班组、刻意扣压剩下的工程款,这也是保障公司的利益,不然后续出现质量问题,公司找谁进行维修?如果班组负责人认为合同条款不合理,可以进行协商。广东某局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称作为总承包方,工人与广东某建设公司双方发生的矛盾纠纷,公司也一直在跟进,由于双方一直协商未果,没有达成共识,所以才造成工资拖延发放。但是公司这边可以保证工人工资一定会落实到每一个工人手里,如果工人与广东某建设公司一直协商不下,可以由公司这边先行支付工人工资。

现场调解员在全面了解事件前因后果后,最后调解员对双方分别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各退一步,不要把矛盾激化。先对广东某建设公司代表进行劝说,希望其可以把工人工资先行支付后,再与班组负责人继续协商工程后续问题。在对张某等工人提出要把工人花名册,工资表提供给广东某建设公司对账。

最后,经调解员连日来不停地协调,双方在自愿平等,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协议,成功化解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签定本协议之日,双方的劳务雇佣关系终结,双方债权债务终结,互不拖欠。

二、双方确认总劳务款项为151万元,且本协议签定前广东某建设公司已经向劳务人员支付了87万元。因此,双方约定签定本协议之日起2日内,广东某建设公司向张某等人提供的劳务人员银行账户支付尾款64万元。(附劳务人员银行收款账户确认书)

三、张某为劳务人员代表,保证有办理劳务费拨款完全的授权,确认并签署本协议。否侧,若因张某的行为造成广东某建设公司的一切损失将由张某全权负责。

(协议内容字节略有删减)

【案例点评】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例中也提到,因广东某建设公司认为张某等工人所做的工程质量不过关,广东某建设公司为保障公司的利益需求,要求这些工人的班组负责人补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但班组负责人认为合同里面的条款不合理,所以拒绝补签合同。而后广东某建设公司暂扣工人工资,亦导致工人与广东某建设公司的矛盾激化。在永宁司法所接报后,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快速有效地与各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调,综合施策、联动调处,最终推动事件圆满解决。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陈虹宇、叶大用、吴文钻

2020年7月31日

供稿:叶大用

 整理、编辑:增城区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项目负责人陈虹宇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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