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8日,新塘镇外来人员薛某于当晚11时左右被发现在其宿舍上吊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排除他杀的可能性,死者应为上吊自杀死亡,家属方对公安机关给出的死亡原因无异议。

【调解过程】

首先,调解员先听双方的陈述和诉求:死者家属方表示,死者薛某的丈夫刘某查看妻子薛某的手机时发现薛某当日收到公司主管张某的骚扰信息,内容较为暧昧。刘某将该信息截图发给其父亲,随后摔碎自己手机离开。之后刘某的父亲与薛某通话十几分钟,7月13日晚上11时许,薛某被人发现上吊死亡。死者家属认为薛某是因公司主管张某发骚扰信息勾引薛某,导致夫妻不和,进而导致薛某自杀。

公司主管张某表示死者生前与自己相处较好,平时多有聊天,当晚所发信息仅仅是玩笑,不知道薛某的丈夫如此小题大做。另外刘某的父亲是最后一个与死者通话的人,对于薛某的死亡,刘某与其父亲应负主要责任。同时作为一个成年人,薛某应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主管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与薛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此各执一词,调解员当即将面对面调解方式转换为背靠背调解方式。调解员针对双方各自的诉求进行疏导。但在与公司主管张某进行沟通的时候,张某始终拒绝做出任何表示。鉴于实际情况,当天的调解暂告一段落。调解员告诉双方,可针对此事进一步咨询律师和懂法律的人员,择日再进行第二次调解。

第二天正值周末,调解员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联系,但公司主管张某开始拒绝沟通,调解工作无法继续。对此,调解员与公司主管张某及薛某所在公司的负责人取得联系,问明缘由。原来公司主管张某是租用广州某化妆品公司的场地与资质进行口罩生产,死者薛某是广州某化妆品公司的员工,因疫情影响,广州某化妆品公司订单与工作量大减,公司全部员工遂受雇于张某进行口罩生产。张某认为自己既不是用工方也不是因自身导致薛某死亡,故不愿意接听调解员打来的电话。了解张某不愿调解的原因后,调解员当即决定,从台前走向幕后,从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入手,请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居中协调,经过各方努力,张某再一次出现在了镇调委会,同意继续进行调解。

调解员随即联系死者薛某的家属。而后结合事实和双方先前诉求,向死者薛某的家属进行释法说理。指出张某虽然向死者薛某发送暧昧信息,但与薛某之死无直接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仅属于个人道德问题,如张某拒不赔偿,并无明确法律可以约束张某。同时,调解员从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入手,指出其未帮死者薛某购买社保,导致死者薛某的家属无法从社保基金中取得丧葬补贴,希望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从人道角度出发进行适度补偿。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也表示认同,且对于薛某的离世表示惋惜,同时鉴于死者薛某的女儿仅三岁,同意补偿薛某的家属9.4万元。鉴于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作出的补偿,调解员趁机敲打张某,指出张某的骚扰信息是死者薛某夫妇争吵的直接导火索,如果薛某的家属含怨上诉,将会耗费张某大量时间、金钱与精力,且道德上的愧疚感有可能影响深远,建议张某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并适度补偿。经多次协调,张某同意补偿死者家属6000元,由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代为转交,双方均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经协调,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薛某的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9.4万元,张某补偿0.6万元。此后三方互不追究。

【案例点评】

本次纠纷争议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具体责任承担问题,其间,调解员运用多种方法技巧,推动调解进程:

一是焦点归纳法。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发生的经过后,迅速捕捉双方争议的焦点。捕捉雇佣方对于责任承担的认识问题以及心中顾虑问题,而后找准方向,从雇佣方着手,找到进展突破点。

二是整体联动法。通过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多方介入,相互衔接配合,实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合力。前期与公安机关有效对接,厘清死者死因,合力调解,增加调解的权威性。在张某后来不配合调解时,调解员找准张某症结,调整思路,寻求广州某化妆品公司的帮助,利用熟人更为了解、与当地群众更为熟悉的优势,击破当事人其心理防线,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依法调解法。调解员依法依理进行劝解,有效说服当事人,让双方对自己的责任有明确的认识,如此促进纠纷圆满化解。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谢桂芳

2020年7月31日

供稿:吴思展

整理:增城区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项目负责人陈虹宇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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