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简介】2020年8月18日下午3时许,黄某到南香山派出所报案,称其是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托到位于广州沙埔某电商大院内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提取一辆已修复好的水淹进口车辆埃尔法2494CC小客车,但是对方公司必须在收条中额外添加了一条提车后的免责条款,导致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只能求助警察,受案民警转介南香山人民调解室介入调解。

【请求事项】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深圳某管理有限公司马上放行滞留在广州沙埔某电商大院内埃尔法2494CC小客车。

【调解过程】在南香山人民调解室,黄某首先出示了提车委托书、车辆维修单、维修发票、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检验单、货物进口证明书。黄某称埃尔法小客车是一个客户在境外购买,购买车款加进口税收合计约100余万,后委托其公司从境外运回青岛黄岛。入境至东莞后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从东莞运回青岛。 2020年5月21日下午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把小客车从东莞运至公司楼下广州沙埔某电商大院内,当晚,广州增城沙埔地区突发洪水灾害,导致沙埔整个地区不同程度的水涣,在此次洪水中,埃尔法小客车被大水浸泡至车辆座椅,造成该车辆维修损失合计168233元。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首先询问黄某双方是否签署运输合同及购买保险,黄某回答是有的,并提供了电子合同,调解员在运输合同条款中了解到双方并未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如何划分,但是黄某认为此车辆为其公司客户财产,对方无权扣押车辆,而且保险公司出具免责结果,公司方与小客车车主有约定,如车主对修复好的水淹车辆不满意,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要按照原价把车辆购买下来,当中的损失更加大,但是到现在车主还没看过车,而且车主因长时间等待不耐烦已多次到青岛公司堵门投诉,调解员考虑到如果车辆继续滞留在广州沙埔某电商大院,会导致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不断亏损,矛盾只会激化,此次协商不成很大可能会二次报警,所以调解员连同民警、黄某出警前往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协助双方当面协商。

在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办公室,陈某代表公司与黄某进行协商,陈某称在收条中添加免责条例只是保障自己公司的合法权益,当时洪水灾害自己损失也很大,抢险救灾也未能保住车辆,但是第一时间告知对方,洪水一退就联系维修部门清理车辆淤泥,产生14400元的费用也是自己公司支付,后期也积极跟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沟通赔偿问题,也在对方指定4S店维修,期间与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吴经理电话、微信沟通达成过赔偿协议,就此事我方已经支付了人民币63400元,提车后双方理应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和其他纠纷。

之后,陈某出示了与吴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但是只发生过一笔标注修车款人民币29000元转账。调解员通过黄某手机拨通了吴经理电话了解情况,吴经理确认对方支付了人民币63400元(1、人民币290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人民币20000元是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合作以来运输款项结算,直接扣减;3、人民币14400元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清理车辆淤泥时直接支付给维修人员)。吴经理说车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在赔偿中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做了很大的让步,但是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在收条附加条款中扼杀了其走法律途径的后路,但是陈某认为与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电话、微信沟通达成过赔偿协议,并支付了人民币63400元,对方提车后不应再次就车辆质量问题追讨其相关责任。双方都担心自己的利益收到侵害,而且合作关系已经出现破裂互不信任。

调解员分别做双方工作,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过错”,因为不可抗力被迫违约方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同样“没有过错”。实际上,在双方当事人均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将是否有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就没有任何意义。不可抗力一旦发生,其所造成的损失就已经产生,我们先不要关注已经产生的损失,而是试图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减轻未来的损失,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车辆一直滞留在广州沙埔某电商大院内必定会让其公司不断亏损,如果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一直不放行车辆,往后因滞留原因产生的经济损失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调解员先把调解方向确定在双方均具争议的收条上,希望通过细化约定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也同意可以协商,经过两次的细化草拟了一份附加条款给双方参考:自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接收该车辆之日起,双方约定在多少天内,由提车人自行到由相关资质4S点检测,如有与此次水淹的质量问题,有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负责,如没有则以后该车辆发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与深圳某轿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关,所有债权债务和其他纠纷就此了结。但是,均未能达成共识。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私下与调解员确认后续肯定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公司方不会同意添加附加条款,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方也表示修车款已经给了不添加附加条款对公司一点保障都没有。在双方都坚持不懈的情况下,调解员尝试改变方向,通过黄某电话再次联系上吴经理,了解到吴经理早期有意愿返还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支出的修车款项人民币63400元,但因双方合作出现了裂痕,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不信任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这个动议只是提及了一下并没有实施,调解员大胆提出如果在派出所民警与调解员见证下能否按照这个方案进行,等到吴经理肯定答复后,立马跟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代表陈某提出了这个方案,陈某跟公司沟通后也同意此方案,后在南香山派出所民警与调解员的见证下,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修车款项人民币63400元,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放行埃尔法2494CC小客车,并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1、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修车款项人民币63400元给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

2、深圳某轿车运输公司放行已经修复好的洪水水淹车辆埃尔法2494CC小客车。

【案例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双方在签署的运输合同中均未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经济损失承担作相应的约定,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多半情况下双方都没有明显的错误,生拉硬扯把责任推到某一方身上,将是否有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就没有任何意义,并不能带来好的结果,应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减轻未来的损失。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南香山派出所调解室

调解员:吴艺敏、廖金晖

2020年8月31日

供稿、编写:吴艺敏 / 整理:增城司法调解项目负责人陈虹宇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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