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情简介】2020年9月9日17时许,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鹏派出所民警接王某帆报警,称其6岁儿子王某杰在小区的公园与陈某林相遇时被陈某林家饲养的狗咬伤。当天,王某帆带其儿子王某杰在增城区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伤口清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事发后,王某杰家属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后转介到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在富鹏派出所调解室,王某帆认为陈某林饲养宠物狗管理不到位,导致其所饲养的狗咬伤王某杰,并称他只有一个儿子,儿子就是他的命根,怕留下后遗症,必须要赔偿3000元并写下保证书,保证若王某杰五年内狂犬病复发,陈某林必须负全部责任。

陈某林辩称,事发时她家饲养的狗只是扑到王某杰身上并没有咬他,而王某杰右手的伤是小狗的抓痕,只同意赔偿医疗费500元。当时,陈某林的情绪比较激动,认为饲养的小狗已经养了六年,有感情,而现在因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已处罚了200元罚款,并将犬只送去留验所,已受到应有的处罚。

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陈某林是否对王某杰的涉案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及意见,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调解方法,从“情、理、法”相结合原则进行疏导,引导双方各让一步。经调解员细心聆听和耐心协调,析明法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调解结果】经调解,陈某林一次性赔偿王某杰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500元;陈某林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后本次纠纷就此终结。

【案件点评】当今,饲养动物已成为部分民众生活的喜好,有的是为了生活而饲养,有的是为了休闲观赏而饲养,但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林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涉案犬只的义务,其犬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从而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调解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鹏派出所调解室

调解员:王小婷、何晓媚

2020年9月30日

来源、供稿: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鹏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王小婷

整理、编辑:增城区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项目负责人陈虹宇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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