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加快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其养老所需的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广州老年人服务中心受广州市民政局委托,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是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服务人员培训、服务对象评估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

卫生部门负责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结合社区再就业等工作,落实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再就业人员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条件的不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种类型。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80岁以上(含80岁)独居或者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独居或者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六)100岁以上(含100岁)的。

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条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价值300元的服务;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条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价值200元的服务;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至第(六)项条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价值100元的服务。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两项以上条件的,只享受标准较高的一项服务。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各区、县级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各区、县级市负担。

第十条区、街应当依托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资源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具体承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可以由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法设立,也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以及民办养老机构依法设立。

第十二条区、县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由区、县级市解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适当资助。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统筹使用“星光老年之家”、“平安通”呼援服务系统等社区服务资源。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广州市民政局每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辅导及其他养老服务。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按实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区、县级市民政局汇总后上报广州市民政局。具体报告制度由广州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吸纳本市户籍“4050”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促进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应当列为社区公益性岗位。

第十八条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等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中选聘工作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应当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后,再安排其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必须佩带统一标识,具体式样由广州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并确定资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自费购买服务的,可以向经核准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提出申请,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与服务对象确定服务内容、形式、价格等。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应当与服务对象、服务人员签订三方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间、权利、义务等。服务合同范本由广州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并提供相关服务,指定专门医护人员定时上门巡查,为服务对象建立《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上报情况编制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和工作经费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经费,于当年6月份前将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50%经费预拨到各区、县级市。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期统计当年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人数及应补助金额,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数据上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政局汇总后于2月15日前送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于3月15日前与广州市民政局联合发文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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